在浙江嘉興開辦工廠的尹某、李某夫婦未辦理環評手續,就違法處置、排放超標污水、造成農田污染。近日,嘉興南湖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尹某、李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二萬元。該案系南湖區首例污染環境罪案件。
去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尹某夫婦在南湖區新豐鎮開辦了一家加工廠進行金屬制品的表面加工處理,并在廠里挖了一個能容納約60噸污水的廢液池,收集鹽酸廢液和沖洗鹽酸浸泡部件后產生的廢水。
后來廢液池出現滲漏,造成工廠圍墻外村民的農田受到嚴重污染。根據環保部門檢測,滲透到農田溝渠的廢液總鉻含量最高的達到了4.53mg/l,遠超國家所規定的標準。而對滲漏一事,李某夫婦卻沒有進行任何處理,任由強酸性廢水不斷滲漏。
在去年9月和12月,李某夫婦還因為工廠沒有通過環保部門審批,被環保部門先后三次進行處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尹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屬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鑒于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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