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近8年后,環境保護部將出臺配套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公眾參與》。今天公開征求意見的標準提出,公眾參與是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一個組成部分。專家認為,此項規定如能真正執行,建設項目環評公眾參與成為擺設的現狀有望改變。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已經實施了近8年,但是,這項法律規定在現實中更多地是被作為擺設,并沒有得到執行。專家認為,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法律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具體的實施規則。
環境保護部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作為一項新環境標準,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公眾合法的環境權益,發現潛在環境問題,提高環保措施的合理性的有效性。
而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公眾參與》(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開工建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報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核的建設項目等三種情況需要公眾參與。
對于哪些公眾可以參與建設項目的環評,環境保護部明確,受建設項目直接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如居住在項目環境影響范圍內的個人,在項目環境影響范圍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利用項目環境影響范圍內某種物質作為生產生活原料的單位,個人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因各種原因需要搬遷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受建設項目間接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等都可以參與環評。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公眾參與》(征求意見稿)規定,建設項目位于環境敏感區,且具有引起某種傳染病傳播和流行的潛在風險等可召開聽證會。
環境保護部要求,公眾參與期間,相關部門應設專人負責收集和整理公眾發來的傳真、電子郵件等,還應存檔備查。
同時,環境影響報告書報送環保主管部門審批或者重新審校前,應以適當方式將公眾意見采納與否的住處及時反饋給公眾,反饋的方式,可在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公共場所張貼布告,也可在公共媒體上公布被采納的意見、不被采納的意見及不采納的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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